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各单位完成高危及重要客户清单梳理。
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督促客户规范安全工器具管理,配齐绝缘手套、验电器等安全工器具,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服务客户开展用电安全、电工技术培训,提升客户安全责任意识。
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客户重要低压负荷,推广采用双路电源接入自动转换开关(ATS/SSTS)并加装UPS储能的接线方式,提升重要负荷供电可靠性。
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督促客户制定反事故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持续开展“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在客户”宣传,在业扩报装、用电检查过程中,对客户宣传法律法规中关于用电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提升客户安全责任意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该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建议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