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绿电消费比重,提升新增产业、新建项目、新建园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以县域或村镇为单位,充分利用当地水、风、光、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提高乡村用能的绿电比例。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鼓励通过行政化、智能化等手段,实现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绿电的电力消费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鼓励通过行政市场化、智能化等手段,实现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绿电的电力消费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立足电力供需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展电能替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政策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完备、市场模式成熟、智能化水平高的电能替代发展新格局,科学有序推进电能替代。持续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气化水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组织变革,创新优化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优化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鼓励建设各级各类能源电力数据中心,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的用电数据资源,逐步实现多源异构用电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市场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一)需求侧资源,是指广泛分布于用户侧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可以聚合优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的电力资源。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一)需求侧资源是指广泛分布于用户侧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可以聚合优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的电力资源。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二)可调节负荷是指具有灵活调节能力,可以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调整用电行为、用电方式,增加或减少用电功率的电力负荷。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三)负荷聚合商是一类需求侧负荷调节服务机构,具有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侧资源的能力,可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需求响应、电力市场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四)虚拟电厂是依托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电力用户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工作,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确保保安负荷接入负荷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