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生产。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事故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分级,并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