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较大或者一般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推动企业加强设备完好性管理,开展预防性维修,保障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在专人监管下可带“病”运行。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抢修,并进行妥善处置。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当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工业化生产,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关于持续深化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的通知》中,未明确电气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的必须整治。
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常态化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评议”,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文件要求,进入现场实施堵漏、倒罐、抢修作业的人员必须保证 4人以上,至少 3 人作业、1 人监护。
根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企业应及时对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故障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根据结果调整设备设施预防性维护方案。
根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关键机组和设备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及时对设备运行异常进行分析、处理.
根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生产装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岗位人员应在立即报告的同时,积极开展早期处置工作。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规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应该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