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企业应根据物料危险性和潜在泄漏量对设备泄漏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对泄漏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设备,如液化烃储罐等,采取技术措施第一时间切断泄漏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根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20),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
根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20),化工装置试车现场的应急通道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布置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或排放场所应设置风向标。
根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20),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
根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20),出现紧急停车时,生产场所的检修、巡检、施工等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根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20),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作业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2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