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完成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利用报告、移民安置计划等的编报。
配合贷款方和国内相关部门按时完成项目鉴别、评估等准备工作,落实配套资金,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框架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等项目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项目准备及审批进展情况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项目准备情况通过外贷系统向财政部报告。
已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项目准备过程中,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涉及重大调整的,地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中央项目直接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贷款方有关要求,完成采购代理机构、转贷或代理银行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贷款法律文件、采购代理合同约定等,在项目前期准备、组织采购、合同执行等阶段提供采购代理服务。
代理银行应当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外联络、咨询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审核、债务核对与统计、结售汇和结算等业务。
转贷银行参照代理银行职责办理相关业务,按照贷款法律文件约定负责办理贷款的转贷业务。
外国政府及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等贷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贷款方的有关要求,原则上在备选项目规划下达5个月内完成委托转贷或代理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12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金融企业拟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规范,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或行业自律惩戒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