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不在给予政务处分。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不在给予政务处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时,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