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予以开除()
以下哪几种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以下哪几种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下列哪些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下列哪些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开除党籍。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其个人所得数额从重处分。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