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政务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