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纳入内部审计的范围。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操作风险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建立控制、缓释措施,定期评估措施的有效性是第二道防线的职责。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道防线应当向上级对口管理部门和本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汇总本级及所辖机构的情况向上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和其他内部部门报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机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体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自2023年9月1日时候起施行。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 1号)自2023年7月1日时候起施行。
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