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当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当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于年初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