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匹配性。
商业银行应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配备充足资源和满足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主要包括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确定、模型验证、实施评估、信用风险损失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排查新增同业业务,对多层架构、复杂程度高的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
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集中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同业业务内部管理架构,确保业务重要程度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审慎开展交叉金融业务。
高度关注债券集中到期的企业、出现债券违约的企业,防控债券违约风险向资产业务传导。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根据所考虑因素的复杂性,压力测试方法可分为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情景分析旨在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子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子在假设变动情况下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敏感性分析旨在测量多个风险因子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在进行情景分析时,应考虑不同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性。
根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规模较大且从事复杂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开展反向压力测试。
根据《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应半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压力测试开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