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应告知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 1.《假币收缴凭证》是持有人主张权利的依据。若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内持该《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若持有人对假币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内持该《假币收缴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金融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货币进行(),对假币进行(),()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涉及假币鉴定的,收缴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若申请假币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若申请假币鉴定的申请人对再查询时中国人民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客户签字后的《假币收缴凭证》,一联交客户保管,一联(),实物视同会计档案随传票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个人或单位主动上交的假币,金融机构应该( )。
营业机构应将收缴的假币按()全额解缴至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按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假币解缴。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营业机构及各级清分中心假币收缴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假币收缴的监控记录,若涉及客户对假币收缴流程或行为有异议的,须将该笔假币收缴监控记录刻盘至少保管()个月。
营业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时,若相应存取款或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内,营业机构应提供相关记录。
柜面发现假币须由通过()的两名员工双人进行收缴。
在假币收缴过程中,假币章盖完毕后,收缴机构将假币信息录入现金重空管理系统,打印一式两联加盖收缴机构业务公章的《假币收缴凭证》。凭证的经办和复核处须(),不得仅打印人员姓名或内部编号。
若假币持有人拒绝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收缴机构可在凭证签字处注明()字样。
柜台在办理存款过程中发现假币时,应先将客户存款现金清点完毕、确认假币张数和存款金额后,先(),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