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自主决定。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人民银行应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
各发卡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可追溯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员工赔偿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银行应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票据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加强定期查账、查库,做到账账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低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快速增长。
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开户银行必须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银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银行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反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