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传票和支票。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付款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并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或者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但出于善意取得票据的,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在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