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发卡银行应明确告知持卡人银行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协议和章程的主要条款、不同支付渠道下的安全用卡知识等内容,不得损害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行)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
(总行)客户为其所申请银行卡或所持有银行卡申请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业务的,发卡银行除审核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无权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
(总行)对于已在同一银行办理银行卡的客户再次申领同一类型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积极引导客户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减少重复办卡。
(总行)对代理办理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审核有关规定,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进行身份审核、识别和留存信息,并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
(总行)发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发起的支付指令扣划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应事先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时,由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身份并签订协议,取得持卡人授权。
(总行)发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规范客户身份信息修改流程,针对不同的信息修改渠道完善身份验证措施,提升信息修改环节的反欺诈水平。
(总行)发卡银行应明确告知持卡人银行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协议和章程的主要条款、不同支付渠道下的安全用卡知识等内容,不得损害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行)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总行)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可以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总行)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总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总行)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总行)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总行)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企业内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