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将核心业务系统运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等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总行)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总行)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3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银行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总行)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总行)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无需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总行)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无需个人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总行)负责特约商户拓展与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可以兼岗。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措施。
(总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