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同意的决定报上一级管理行备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开办行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行业务人员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应与其预留开户银行的人员资料相符,方可办理。()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5天至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直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