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
采取专门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