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 )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 )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 )支付工资。
实行( )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 ),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 )及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所拖欠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 )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个月。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 ),( )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清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 ),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