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建立台账,但不需要存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矿山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不定期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对容易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可以划分危险等级。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但无需向社会公布。
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可以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3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事故死亡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当地政府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
重伤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并由负责牵头事故调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赔偿等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定。
事故等级认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以重伤人数确定事故等级的,应当同时统计重伤人数和死亡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