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送检气瓶。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 )起计算。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 ( )定期检验周期。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钢质无缝气瓶(介质:腐蚀性气体、海水等腐蚀性环境)的检验周期为( )年。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钢质无缝气瓶(介质:氮、六氟化硫、四氟甲烷及惰性气体)的检验周期为( )年。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钢质无缝气瓶(介质:混合气体)的检验周期为( )年。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溶解乙炔气瓶(介质:溶解乙炔)的检验周期为( )年。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 )对外营业。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 ),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 ( ),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 )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 ),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气瓶标志包括( )。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制造标志分为( )。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制造标志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