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