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近( )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近( )内发生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 )处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作业的,可以处( )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