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但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普惠信贷业务不良率超过本行容忍度或风险大面积暴露,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控制、降低风险,不得对普惠信贷业务分管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免责。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违法违规办理普惠信贷业务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可以部分免责。
涉及道德风险,经办人员与他人勾结,发放假名、冒名、借名、垒大户等违规贷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借款人内外勾结,编制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导致下一环节判断失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损害单位利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经办人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发现信贷业务存在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采取相应对策,对贷款形成风险具有决定因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违规将自己的信管系统操作号、密码交由他人代为操作或审批,或按照他人授意出具决策意见,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擅自更改信贷系统信息,信贷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信贷资料缺失、损毁或灭失,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登记、管理,导致抵(质)押无效、抵(质)押物灭失、毁损、被转移;未根据情况变化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擅自提高抵(质)押物价值,造成贷款担保不足的;用不正当途径私自销毁抵押权利凭证,骗取登记机关注销抵押登记,造成抵押悬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清收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清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败诉;收本、收息不入账或少入账、挪作他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以贷收息、违规以贷还贷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泄露内部信贷机密,造成资产损失或风险扩大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干扰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干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部门开展不良贷款检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得免责。
对下级报告的涉及贷款风险的重大问题,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向上级汇报,导致失去处理风险的最佳时机,不得对普惠信贷业务分管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