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资金由委托人提供,但贷款人须负责贷款的发放、收回等事宜,也要承担部分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都不需要计付被冻结款项在冻结期限内的利息。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可以不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视为大额风险暴露,其授信应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决定。
经办人员非主观故意,因失误或业务能力不全面导致借款人或担保人贷款资料收集不齐全、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调查不全面、未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是导致贷款损失根本原因的,可以认为免责。
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间因死亡、失踪、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可以认为免责。
对于贷款交接的,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接收人在风险化解、清收及后续管理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接收人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化解,减少贷款损失的,可以认为免责。
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间因死亡、失踪、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对易贷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贷款产品,在合同期限内再次申请用信时(通过手机等自助渠道自助放款的除外),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贷款行的用信尽职要求落实了相关措施后,实施用信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对于“税易通”“金易通”“阳光E贷”等主要通过系统模型识别信用风险、自动测算额度、自动审批的线上贷款业务(包括各农商行自行开发的线上贷款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已按要求履行贷后管理、清收等管理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在相关人员合规尽职地前提下,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外部突发事件、市场急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风险的,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可以认定免责。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正式提出否决意见,或参与会商审批的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未被决策人员采纳,事实证明其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可以认为免责。
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责任人未按照农商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可以认定为免责。
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贷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贷款风险有明确反对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以办理且形成不良的,可以认为免责。
经办人员非主观故意违规,且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弥补过失,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风险损失明显减少的;可以认定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