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管理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不应当合并计算。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资料的储蓄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不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声明和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违约时的救济条款。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10人以上围堵、冲击,应作为银行业保险突发事件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2000万元以上,应作为银行业保险突发事件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4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作为银行业保险突发事件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击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应作为银行业保险突发事件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可以迟于向其他机构(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