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听证可以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重合。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无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三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