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天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