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低职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可保留。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天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公约,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