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切忌模仿聋哑乘客动作,取笑嘲笑对方。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以“乘客至上”为宗旨,满足乘客对语言、用车便利、设施等方面的需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待老弱乘客时,要面带笑容、说话温和、使用尊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待老弱乘客时,要尽量快速行驶,弥补上下车时耽误的时间。
儿童好奇心强,活泼好动,乘车时喜好将头、手伸出窗外,驾驶员遇儿童乘客应当着重提醒并在必要时给予训诫,保证乘车安全。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必尊重乘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各取所好。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不得有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等行为。
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保障安全可以随时翻包检查乘客携带行李物品。
利用计程计价设备作弊收取车费是出租汽车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不断改进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证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对待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及办公地点,但可以不设服务监督电话。
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24h内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乘客下车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提醒乘客通过客户端、拨打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对其服务评价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