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个体化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根据意愿选择是否系安全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高峰时段,可以不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可由自己保存。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直接拒绝提供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警。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单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可直接自行撤单。
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可以适当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