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督程序规定,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 )。
港口国监督程序适用于( )所约束的从事国际航行的商业运输船舶。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依据的国际公约包括( )。 ①SOLAS 公约;②国际载重线公约和吨位丈量公约;③MARPOL 公约;④STCW 公约
按照 IMO 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的规定,“明显依据”包括( )。 ①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 ②一个或几个证书明显无效; ③没有各种日志、手册或其他要求的文件;④船员总数超过最低配员的要求
按照 IMO 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的规定,“明显依据”包括( )。 ①存在船体或结构上的严重变形或缺陷; ②一个或几个证书明显无效; ③船上安全、防污和航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④有情报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不熟悉与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有关的基本操作
下列哪项缺陷可能成为 PSC 扩大检查的明显理由( )? ①证书失效;②遇险报警没有适当消除;③缺少垃圾处理的记录
根据 IMO 的港口国监督程序,PSC 检查官的检查程序是( )。 ①观察船舶的维护状况,产生概括性的认识并登轮检查船舶证书和文件; ②如果船舶不具备有效证书或文件,或存在明显理由,应进行详细检查 ③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时,可采取的行动包括滞留船舶; ④检查完毕向船长签发 PSC 检查报告
按照 IMO 的港口国监督程序,认定“低标准船舶”依据包括( )。 ①船舶或其设备因维护不良而存在严重损蚀; ②设备或装置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 ③船员对与其职责有关的设备的操作不熟悉或不熟练; ④持证船员的配备低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以下符合东京备忘录地区港口国检查正常检查程序的为 ( )。
如果根据对船舶的基本印象,PSC 官员具有明显的理由认为船舶的设备或其船员不能满 足公约的要求,则可以( )检查。
按照 IMO 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的要求,当 PSC 检查官根据存在的缺陷确认一船为低标准船 舶时,港口国应确保该船( )。
根据港口国监督程序,( )情况可以不被认作“低标准船”。
根据港口国监督程序,PSC 官员在进行有关驾驶台操作检查时,可检查( )。 ①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是否熟悉驾驶台设备; ②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是否熟悉驾驶台操作程序; ③驾驶员对操舵方式转换的熟悉程度; ④驾驶员对驾驶台通信程序的熟悉程度
根据港口国监督程序,PSCO 在进行有关消防演习的检查时,可选择模拟火场,以观察船 员 ( )等。 ①如何报警与集合; ②防护服的穿戴; ③如何启动灭火设备; ④进行火场通信联系和担架、医疗准备
PSC 官员在船员适任证书的检查中,需要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 ①核实船上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适当的、有效的适任证书; ②核实船员数量和船员证书是否符合其主管机关的安全配员要求; ③评估船上船员保持公约要求的值班标准的能力; ④评估主管机关对船员适任证书的颁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