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暂停其相应资质使用期一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专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部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