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直接撤离作业场所。
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工作时间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