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东京公约》。
根据《东京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东京公约》。
除了警察用的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不可以适用《东京公约》外,在任何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都可以适用。
海关用的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的“飞行中”是指从航空器起飞到降落这段时间。
根据《东京公约》,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东京公约》规定只有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东京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可以行使优先管辖权。
《东京公约》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当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在某缔约国领土上发生后果时,该国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制订东京公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责任以及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等问题。
A国为《东京公约》缔约国,同时为某多边国际协定的缔约国,为确保该国根据该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A国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1963年东京公约安排的“第一降落地国——飞经国——飞机登记国”优先管辖顺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航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
机上发生的违法行为,机长均可对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
只有在机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机长才有权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