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机长对扰乱客舱秩序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在一非缔约国降落,不论该国是否准许此人离开航空器,机长均不得继续采取管束措施。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机长对扰乱客舱秩序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强迫降落,而机长不能将此人移交给主管当局,可以继续执行管束措施。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机长对扰乱客舱秩序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如需运往更远的地方,机长可不征得行为人同意,继续执行管束措施。
机长在航空器上对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需要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机长只有在公约缔约国降落时,才可以将扰乱客舱秩序行为人驱离出航空器。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机长认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即可要求其离开航空器,无需任何理由。
机长依据《东京公约》使扰乱客舱秩序行为人离开航空器使,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
根据《东京公约》的规定,机长将旅客移交给降落地国,必定是机长有理由认为其在航空器内实施了违反航空器登记国刑法的行为。
机长有理由认为旅客在航空器内实施了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可要求机组人员对其实施管束措施。
机长有理由认为旅客在航空器内实施了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可要求其他旅客协助对其实施管束措施。
机长拟将航空器内的一人移交给缔约国时,必须在载有该人的航空器降落于该国领土前,将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图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东京公约》未赋予机长在机上收集证据的权力。
机长将嫌疑犯移交降落地缔约国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
机长将嫌疑犯移交降落地缔约国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带回航空器登记国,而不能提供给降落地国。
根据《东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机长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