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二)可调节负荷是指具有灵活调节能力,可以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调整用电行为、用电方式,增加或减少用电功率的电力负荷。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三)负荷聚合商是一类需求侧负荷调节服务机构,具有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侧资源的能力,可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需求响应、电力市场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四)虚拟电厂是依托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低压线路、设备停电、验电后,无法实施接地措施时,可采取加锁、挂牌或绝缘遮蔽等措施,必要时派人看守。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电气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位对地距离不满足设计标准时周边必须装设防护围栏,门应加锁,并挂好安全警示牌。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在供电企业登记备案。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用户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工作,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确保保安负荷接入负荷管理系统。
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2年,推动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升级为强制性国际标准。
根据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至2023年完成高压供用电合同排查及续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