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做好电力市场功能结构的总体设计,实现不同层次市场的高效协同、有机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探索。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通过实施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服务措施,促进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用电环节电力电量节约,促进电力系统有效节能降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常态化运行。鼓励满足条件的需求响应主体提供辅助服务,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遴选具备条件的需求响应主体提供系统应急备用服务,签署中长期合约并明确根据电网运行需要优先调用。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能力。支持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整合优化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需求侧资源,以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需求响应,创新用电服务模式,培育用电服务新业态。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促进绿色电力(简称“绿电”)供需协同互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推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立足电力供需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展电能替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政策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完备、市场模式成熟、智能化水平高的电能替代发展新格局,科学有序推进电能替代。持续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气化水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组织变革,创新优化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优化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鼓励建设各级各类能源电力数据中心,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的用电数据资源,逐步实现多源异构用电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一)需求侧资源,是指广泛分布于用户侧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可以聚合优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的电力资源。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一)需求侧资源是指广泛分布于用户侧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可以聚合优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的电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