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群众,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可以先行办理登记,后补齐相关证明、凭证。( )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了证明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后,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已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不再查验机动车。( )
机动车变更燃料种类,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
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在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业务时,可以不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
转入查验时,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退办。( )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
进口的小型客车申请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但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