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以后排的普通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如果配备豪华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900mm。( )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小微型载客汽车定义的车辆的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当小于或等于总车长的30%。( )
每辆车辆都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永久保持地标示在车辆上。( )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可以更改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 )
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
GB1589-2016规定:汽车尾部排气管既不在长度测量范围,也不在宽度测量范围,只要该排气管超出车辆前或后端不大于50mm、单侧超出车辆侧面不大于50mm、边和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mm。( )
车辆唯一性检查只须对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妥善保管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1:1等比例扫描照片,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
车型年份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的年份,若实际生产周期不跨年,车型年份应与历法年份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跨年,车型年份应包括且仅包括其指定年份代码对应的历法年份的6月1日。( )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为“载客人数/座位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 )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特别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形时,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判定栏”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 )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全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使用规定,并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备注”栏中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