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以及室内、沟坑内场所,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环境气体检测(分析)范围不小于用火点10米。
各级许可证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但不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高处作业分为4个等级:I 级(2米≤hw ≤5米)、Ⅱ级(5米<hw≤15米)、Ⅲ级(15米30米)。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作业许可证,暂停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或有可能转动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不具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时,应增设生命绳、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5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在气温高于35℃(含35℃)或低于5℃(含5℃)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暑、防寒措施;当气温高于42℃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重新组织脚手架等验收。
同一垂直方向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高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4天。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 ,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作业均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