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安全总监应当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的职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