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中,未制订预防性维护计划或者未按计划实施,应当判定为重点生产安全负面行为。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中,随意消除报警信号、不及时有效处置报警信息,应当判定为重点生产安全负面行为。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中,随意摘除、投用联锁系统,应当判定为重点生产安全负面行为。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中,擅自改变报警、控制和联锁系统设置,应当判定为重点生产安全负面行为。
未对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不属于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该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