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速度为120(不含)~160 km/h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10υmax ),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不应大于( )mm。
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9υmax ) ,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有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 )mm。
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在直线上顺坡坡度不应大于1/(9υmax ) ,在直线上顺坡的超高,无缓和曲线时不应大于( )mm。
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其他线路不应大于1/(7υmax),且不得大于( )‰。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线路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一般情况下不小于( )米。
同向曲线两超高顺坡终点间的夹直线长度,线路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困难情况下不小于( )米。
线路允许速度不大于120(km/h),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不小于( )m。
相邻两线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可采用较短的圆曲线长度,但不得短于( )m。
复曲线每个圆曲线的长度不得短于( )m,其超高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从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均匀顺坡。
450<R≤800,圆曲线正矢连续差作业验收容许偏差管理值是( )mm。
R>800,υmax≤120km/h,缓和曲线的正矢与计算正矢差作业验收容许偏差管理值是( )mm。
正线及到发线,R>800,缓和曲线的正矢与计算正矢差日常保持容许偏差管理值是( )mm。
两线路中心距不大于5 m时,其轨面标高应设计为同一水平,困难地段高度差可不大于( ) mm,但易被雪埋地段的轨面标高差不应大于150 mm,道口处不应大于100mm。
两线路中心距不大于5 m时,其轨面标高应设计为同一水平,困难地段高度差可不大于300 mm,但易被雪埋地段的轨面标高差不应大于150mm,道口处不应大于( )mm。
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无垫层时碎石道床厚度不得小于(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