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幅的长度一般不超过1.5—2.0m,如超过2.0m时应分幅绘制,并绘出接图表。
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对测绘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在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工具亦必须检验和校正。
为了便于成果、成图的相互利用,应尽可能采用国家3°带高斯平面坐标系统。
为了获得全面的可靠资料,在设置“三下”采煤观测站时,各矿区应统一规划,并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方设置。
为了及时掌握水体下采煤后井下涌水量及含水层水位变化情况,由测量人员和水文地质人员共同研究布设水文观测孔及井下涌水量观测点,并及时进行观测。
为了井上、下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进行联系测量。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两次,在互差不超过限差时,采用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
为了求得较精确的下沉速度,还应在活跃期对最大下沉点附近的数个点,增加水准测量次数。
为了研究地下开采对地面各种建筑物的影响,掌握地表变形与建筑物变形的关系,检查建筑物的加固效果,找出合理的开采方法及制定有效的建筑物保护措施,应对受采动影响的主要建筑物设置建筑物观测站。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是重大事故隐患。
未建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