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集约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及时向上级报告。( )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可以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
屠宰场应在屠宰前3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规定:畜禽运输车辆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规定: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