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可以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和协检人员,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
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 )
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 )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
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非洲猪瘟、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
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