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民法典》,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 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 先购买权。
依据《民法典》,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 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依据《民法典》,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 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依据《民法典》,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 原租赁关系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 于 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 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 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 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 担保合同系由单 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 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 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 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债务加入。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 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 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总行批准的业务创新,开展信贷服务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在试点范围及有效期内, 相关机构、 部门、岗位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未突破监管规定要求,不存在道德风险的前提下 ,先行 先试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的,原则上不追究相关信贷业务人员责任。
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尽职管理办法》,同一责任人涉及多笔问责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应 当分别处理
办理涉农产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流程为: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 放、资金支付、贷后管理、收贷收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