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提请( )。
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提请( )。
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应当提请( )。
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应当提请(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应当提请( )。
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应当提请( )。
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应当提请( )。
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应当提请( )。
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应当提请( )。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